邵律师为开设赌场罪当事人辩护一审刑事判决书
何x奎、李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案 由开设赌场案 号(2021)浙0783刑初105号
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21)浙0783刑初105号
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郑x杯,男,1990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邵婷婷,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李x,曾用名李x霞,女,1990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,汉族,大专文化,居民,家住公安县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,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2月28日依法逮捕,2019年11月2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,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由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释放;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,后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楼x晨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陈x锋,男,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丽水市莲都区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马x芳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曹x飞,男,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,汉族,大专文化,居民,家住张家港市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邹x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葛x勇,男,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,汉族,高中文化,居民,家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邵x雷、许x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何x奎,男,1992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贵溪市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潘x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郑x模,男,1991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单x萍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张x茂,男,1988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x甜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张x明,男,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。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x洁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郑x胜,男,1990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蒋x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池x裕,男,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骆xx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廖x全,男,1994年3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小学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龚x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郑x相,男,1991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虞x天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郑x桂,男,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曾因盗窃,于2011年1月19日被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;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徐x珍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池x远,男,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贾x倩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(东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张x泉,男,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大田县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吴x恒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(东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张x娟,女,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,汉族,初中文化,居民,家住重庆市渝北区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吴x珠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[2021]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犯开设赌场罪,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,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,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1年4月30日、8月3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,并于同年5月30日、9月30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红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及辩护人邵婷婷、楼x晨、马x芳、邹x、邵x雷、许x、潘x、单x萍、x甜、x洁、蒋x、骆xx、龚x、虞x天、徐征珍、贾x倩、吴x恒、吴x珠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19年11月底开始,被告人郑x杯伙同张某、郑某1、郑某2、郑某3等人(另案处理)与群主合伙,通过在XXX网络平台建群开设赌场,召集人员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进行赌博。赌博模式为:由玩家发红包,每个红包设置成9个包,并设置雷值,郑x杯一方以小号抢红包,如果抢中的红包尾数符合雷值,就按一定比例赔付给玩家,其中9个红包中的“手气最佳红包”不需要进行赔付,输赢由机器人自动计算后,再由工作人员进行核对。2020年6月17日开始,被告人郑x杯等人与群主“XXX”(身份不详)等人合作,在XXX网络平台建群开设赌场,被告人郑x杯一方负责提供机器人、“秒”等赌博设备,同时负责与玩家对赌,群主“XXX”一方负责通过其本人或中介召集赌博人员进群赌博。双方约定扣除流水返利、玩家奖励、工资等,获利六四分成。被告人郑x杯等人招募被告人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,负责抢红包、看管群组、结合机器人统计的数据进行赔付工作,工资为300元或350元一天,并答应给2%或2.5%的股份分红作为奖励。群主“XXX”与被告人李x等人合伙,并招募被告人陈x锋负责管理赌博群,被告人李x负责返流水给中介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人民币7800万余元(以下均指“人民币”)。其中:
2019年11月底,被告人郑x杯成为该群股东,占股约12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4余万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李x成为该群股东,占股约12%,后又将其中的30%股份分给被告人曹x飞,期间被告人李x获利为两部分,除股东分红以外,还有部分流水返利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.1万余元,被告人曹x飞非法获利4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陈x锋成为群管理员,个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
2019年11月,被告人郑x模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、分红4.5万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3800万余元。
2019年12月,被告人张x茂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.6万余元、分红3万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3100万余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张x明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郑昌盛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8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池x裕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6月30日、7月4日至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5700万余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廖x全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郑x相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7月4日、7月6日、7月8日、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6900万余元。
2020年6月24日,被告人郑x桂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6800万余元。
2020年6月24日,被告人池x远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张x泉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
2.2020年6月中旬开始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何x奎、曹x飞、李x共同合伙在XXX平台上建群开设赌场,同样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进行赌博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何x奎各占股25%,被告人曹x飞、李x共同占股25%。2020年7月7日赌场重新开设后,被告人何x奎退出,股份由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与曹x飞、李x平分(曹x飞、李x共同占股)。
同时被告人李x招募被告人张x娟到赌博群内发红包兴场子。经查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曹x飞、李x参与开设赌场共计16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320余万元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各非法获利9000余元,被告人曹x飞、李x共同非法获利9000余元。被告人何x奎参与开设赌场共计12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240余万元,个人非法获利6000余元。被告人张x娟参与赌场工作共计6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120余万元,领取工资2000余元。
2020年7月9日,被告人郑x杯、陈x锋、曹x飞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葛x勇、何x奎被抓获归案。2020年7月10日,被告人李x、张x娟被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各被告人均已退出赃款。
到案后,被告人郑x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。
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证人证言、书证、物证、扣押、辨认、检查等笔录、电子数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以营利为目的,伙同他人通过XXX平台开设赌博群供他人赌博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本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葛x勇、何x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陈x锋、曹x飞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;被告人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;被告人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。被告人郑x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,属有立功表现。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各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郑x杯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;被告人陈x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被告人曹x飞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葛x勇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被告人何x奎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;被告人郑x模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张x茂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被告人张x明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;被告人郑x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;被告人池x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被告人廖x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;被告人郑x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;被告人郑x桂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;被告人池x远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;被告人张x泉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张x娟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被告人郑x杯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邵婷婷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郑x杯自愿认罪认罚,且当庭认罪、悔罪,有退赃情节,其因生活所迫,加之文化水平较低,才走上本案犯罪道路,之前无犯罪记录,其虽系主犯,但本案开设赌场犯罪需多人分工合作才能完成,其份额仅为12%左右。被告人郑x杯被关押不久,妻子即生产,现女儿忆有10个多月大,还不曾相见,其感到非常愧疚,现已深刻悔罪,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。
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楼x晨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,且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可以认定为从犯,其所占股份份额较小,在赌博群里不起主导作用,不应认定为主犯。被告人李x主观恶性不大,社会危害性较小,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,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陈x锋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马x芳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陈x锋自愿认罪认罚,且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陈x锋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在参与的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,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x锋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曹x飞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邹x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曹x飞自愿认罪认罚,且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陈x锋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本案赌资的认定存在累积计算的问题,被告人曹x飞参与时间较短,请求法庭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葛x勇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邵x雷、许x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葛x勇自愿认罪认罚,且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本案赌资流水的认定依据的平台数据有缺失,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认定。被告人葛x勇属于初犯、偶犯,其文化程度较低,法律意识淡薄,且家庭困难。综上,请求法庭对其从宽、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何x奎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潘x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何x奎自愿认罪认罚,且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何x奎参与开设赌赌场持续时间较短,且属于事后加入,虽然有25%的分红权而被指控为主犯,但实际作用较小。其在第二节犯罪中,其属于主动放弃继续参与,可认定为犯罪中止。其危险性危害性并不严重,现已真诚悔罪,综上,请求法庭本着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,给其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郑x模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单x萍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郑x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郑x模系初犯、偶犯,一直本分老实,因家境贫困,为多赚点钱而涉嫌了犯罪,现已认罪、悔罪,多次发达痛改前非的意思,综上,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张x茂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x甜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张x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张x茂系初犯、偶犯,其家中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尚待抚养,其现已体会到此次犯罪的严重性,今后不会再犯,综上,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张x明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。
辩护人x洁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张x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郑x胜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蒋x、郭兰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郑x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郑x胜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不大,其因疫情原因找不到工作,加之法律意识不强,稀里糊涂犯下大错,其家中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,父亲变故,母亲确诊为不治之症,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,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池x裕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骆xx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池x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池x裕是初犯、偶犯,平时表现良好,主观恶性较轻,现对自己的行为也已深感后悔,表明了悔改的决心,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综上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廖x全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龚x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廖x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廖x全系初犯、偶犯,无任何前科劣迹,其因文化程度低,法律意识淡薄,才让自己身陷囹圄,其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综上,请求法庭结合教育为主、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,对被告人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、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。
被告人郑x相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虞x天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郑x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郑x相系初犯、偶犯,社会危害性不大,其系家中独子,其父去年被诊断为职业性肺尘病,母亲是农村妇女,其自己育有4个子女,年龄都很小,家庭经济负担很重,综上,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量以上情节,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郑x桂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徐征珍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郑x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郑x桂家庭经济困难,父母无固定工作,其妻子在家养育一个6岁的小孩,其系家庭经济支柱,综上,恳请法庭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。
被告人池x远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贾x倩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池x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池x远无犯罪前科,其参与本次犯罪是因贪图小利、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,主观恶性较小,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现能自愿认罪认罚,有深刻的悔罪表现,综上,恳请法庭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张x泉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吴x恒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张x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张x泉系初犯、偶犯,本身文化程度不高,法律意识淡薄,主观恶性较小,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,从轻处理并予以缓刑,让他早日回归家庭啊完毕。
被告人张x娟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辩护人吴x珠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张x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被告人张x娟法律意识淡薄,才触犯法律,犯罪情节较轻,社会危害性较小,且参与时间只有6天,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,其系初犯、偶犯,没有前科,之前表现一贯良好,综上,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经审理查明,2019年11月底开始,被告人郑x杯伙同张某、郑某1、郑某2、郑某3等人(另案处理)与群主合伙,通过在XXX网络平台建群开设赌场,召集人员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进行赌博。赌博模式为:由玩家发红包,每个红包设置成9个包,并设置雷值,郑x杯一方以小号抢红包,如果抢中的红包尾数符合雷值,就按一定比例赔付给玩家,其中9个红包中的“手气最佳红包”不需要进行赔付,输赢由机器人自动计算后,再由工作人员进行核对。2020年6月17日开始,被告人郑x杯等人与群主“XXX”(身份不详)等人合作,在XXX网络平台建群开设赌场,被告人郑x杯一方负责提供机器人、“秒”等赌博设备,同时负责与玩家对赌,群主“XXX”一方负责通过其本人或中介召集赌博人员进群赌博。双方约定扣除流水返利、玩家奖励、工资等,获利六四分成。被告人郑x杯等人招募被告人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,负责抢红包、看管群组、结合机器人统计的数据进行赔付工作,工资为300元或350元一天,并答应给2%或2.5%的股份分红作为奖励。群主“XXX”与被告人李x等人合伙,并招募被告人陈x锋负责管理赌博群,被告人李x负责返流水给中介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人民币7800万余元(以下均指“人民币”)。其中:
2019年11月底,被告人郑x杯成为该群股东,占股约12%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郑x杯已退赃4万元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李x成为该群股东,占股约12%,后又将其中的30%股份分给被告人曹x飞,期间被告人李x获利为两部分,除股东分红以外,还有部分流水返利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.1万余元,被告人曹x飞非法获利4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x、曹x飞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陈x锋成为群管理员,个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陈x锋已退赃上述赃款。
2019年11月,被告人郑x模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、分红4.5万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3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郑x模已退赃人民币1万元。
2019年12月,被告人张x茂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.6万余元、分红3万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31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x茂已退赃人民币1.6万元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张x明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7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x明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郑x胜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8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郑x胜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池x裕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6月30日、7月4日至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57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池x裕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廖x全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廖x全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6月17日,被告人郑x相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17日至7月4日、7月6日、7月8日、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69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郑x相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6月24日,被告人郑x桂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68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郑x桂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6月24日,被告人池x远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池x远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张x泉成为赌场工作人员,占股2.5%,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。经查,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,该XXX群赌资共计430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x泉已退赃上述赃款。
2020年6月中旬开始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何x奎、曹x飞、李x共同合伙在XXX平台上建群开设赌场,同样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进行赌博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何x奎各占股25%,被告人曹x飞、李x共同占股25%。2020年7月7日赌场重新开设后,被告人何x奎退出,股份由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与曹x飞、李x平分(曹x飞、李x共同占股)。
同时被告人李x招募被告人张x娟到赌博群内发红包兴场子。经查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曹x飞、李x参与开设赌场共计16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320余万元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各非法获利9000余元,被告人曹x飞、李x共同非法获利9000余元。被告人何x奎参与开设赌场共计12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240余万元,个人非法获利6000余元。被告人张x娟参与赌场工作共计6天,期间该XXX群赌资共计120余万元,领取工资2000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陈x锋、葛x勇、何x奎、曹x飞、李x、张x娟均已退出上述赃款。
到案后,被告人郑x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,经查证属实。
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的供述、证人蔡某、郑某4、许某的证言、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扣押笔录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扣押物品照片、刑事辨认笔录、辨认照片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、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、电子数据勘验报告、工资清单、暂扣款票据、呈请立功报告书、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登记表、立功情节证明、情况说明等相关查证材料、刑事判决书、释放证明书、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、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XXX等社交通讯软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,情节严重,构成开设赌场罪,均应予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李x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,依法应当撤销缓刑,实行数罪并罚。本案各被告人参与之犯罪系共同犯罪,其中被告人郑x杯、李x、葛x勇、何x奎、陈x锋、曹x飞在参与的全部或者部分犯罪中系主犯,依法应按照其参与部分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。被告人陈x锋、曹x飞在参与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;被告人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均系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根据在案证据证实,被告人何x奎参与本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,且已既遂,不存在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。针对其提前退出一节,公诉机关已在建议量刑时予以相应酌情从轻。故辩护人潘x当庭提出被告人何x奎提前一周退出赌博群组,成立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李x、陈x锋、曹x飞、葛x勇、何x奎、郑x模、张x茂、张x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郑x胜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名,经查证属实,属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各被告人已退出各自全部或者部分赃款,均可相应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葛x勇、何x奎、郑x胜、池x裕、廖x全、郑x相、郑x桂、池x远、张x泉、张x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法可以宣告缓刑。各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,理由成立的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据此,依照经200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七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八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郑x杯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二、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(2019)沪0120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中“被告人李x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”中宣告缓刑部分,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服刑至2026年10月10日止;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,其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三、被告人陈x锋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四、被告人曹x飞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五、被告人葛x勇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)。
六、被告人何x奎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)。
七、被告人郑x模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八、被告人张x茂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九、被告人张x明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止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十、被告人郑x胜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一、被告人池x裕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二、被告人廖x全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三、被告人郑x相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四、被告人郑x桂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五、被告人池x远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六、被告人张x泉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)。
十七、被告人张x娟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)。
十八、扣押在案由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长 胡x东
人民陪审员 周x岐
人民陪审员 虞x飞
二○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
代书记员 吕x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