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律师代理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高x婵、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(2021)浙0783民初2150号
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1)浙0783民初2150号
原告:高x婵,女,1975年2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山西省太谷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x兰、陈x君(实习)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: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**。
法定代表人:周x伟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邵婷婷,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婵与被告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炜独任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高x婵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高x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高x婵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275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高x婵负担。
审判员 朱 x
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
书记员 郑x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