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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律师代理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高x婵、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案  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  号(2021)浙0783民初2150号

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21)浙0783民初2150号

  原告:高x婵,女,1975年2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山西省太谷县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x兰、陈x君(实习),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: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: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**。

  法定代表人:周x伟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邵婷婷,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婵与被告东阳市横店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炜独任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高x婵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诉。

  本院认为,原告高x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准予原告高x婵撤诉。

  案件受理费275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高x婵负担。

  审判员 朱 x

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

  书记员 郑x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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